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持刀伤人被三人反杀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持刀伤人被三人反杀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应当属于正当防卫。这条新闻看了,黑龙江男子王磊一直纠缠女大学生王晓,多次闯入家中威胁,王晓一家多次报警,但王磊总是逃脱。这次是半夜跳墙闯入,持刀行凶,王磊人高马大,王晓一家三口奋力抵抗,最后反杀王磊。
目前一家三口被刑拘,王晓取保候审。王晓一家,在多次报警,后被歹徒跳墙闯入,持刀威胁后行凶的情况下,才被迫反击,试问,这能不叫正当防卫吗?
正当防卫,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在美国,如果有歹徒闯入家中,可以开枪击毙,属于正当防卫。我们连这种情况都不属于,是不是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呢?难道非得死人以后再打死歹徒,才能算正当防卫吗?
属于正当防卫!
被杀男子不仅多次骚扰所追求的女子,而且还持刀入室行凶,这本身就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,应该按《蓄意谋杀罪》判刑!同时他还《私闯民宅》,这也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。
当一家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,做为任何人都会自卫,尽力合力拼击,以确保自身安全,因为生命太可贵了。
恋爱、婚姻是两个人的自愿,当然还有双方父母的同意,这样的恋爱才是最开心、幸福的。
做为21岁的大二女生,可许她心中有更高追求,她想乘自己年轻多学些知识,考研、读博,将来更好的造福与人类。或许你不是他心中的“白马王子”,与你志不同,道不合,没有共同语言,她拒绝你是很正常的一件事。
然而男子用强行非法、骚扰、行凶的办法强迫女子与他交往,这实属是不可取的犯罪行为,他为自已的犯罪付上了应负的责任,死不足惜。
……。
当地执法部门应该按《正当防卫》处理此事!
同时希望热恋中的男女青年们,理智对待“缘份”,“离合”,不要做、愚蠢、过激、违法行为。
谢邀!
入户行凶男子欺人太甚死有余辜,一家三口被逼无奈正当防卫无罪
我相信看过新闻的人,都会得出一个结论,必须是正当防卫!
于情于理,女生王晓一家都是受害者,男子王磊才是凶徒恶棍!
这里还有两个信息很关键,王磊身高1.8米,且身体素质很好。王晓和母亲都是柔弱女子,王晓的父亲王新元身体有残疾,且人缘很好。
在邓庄村村民的集体要求之下,还出具了一份《证明》。
男子王磊的行为令人发指。
1,先是追求大二女生王晓遭到拒绝,王磊携带刀具棍棒跟踪、威胁,并多次到学校和家中骚扰对方。王晓母亲甚至向王磊下跪哀求也无济于事。
2,王晓和父母不堪其扰,曾向学校和派出所反映情况,报警后,当地派出所曾和王磊电话沟通,也曾出警抓捕,但都没起到效果。
3,万般无奈之下,王晓和父母只能选择自保,给家里安装了监控,借来了狼狗,每天换房间睡,在房内放置菜刀棍棒等用了壮胆自卫。
4,王磊与夜间11点左右翻墙进入王晓家中,使用甩棍、水果刀讲王晓极其父母刺伤、打伤。一家三口奋起反抗,最终杀死了王磊。
从上面的过程不难看出,王晓一家用尽了办法,而且也向警方求助了,可是对方软硬不吃油盐不进,完全就是个无赖恶棍。在面临入户行凶且被打伤的情况下,王晓和父母奋起反抗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。
从法律上讲,王磊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、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,案发时,针对王磊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,王晓和父母有权利行使无限防卫权。而《刑法》明确规定,在行使无限防卫权时,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,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。
从情理上讲,王晓一家长期遭受王磊的骚扰侵害,学习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。除了报警也曾找王磊父亲谈过,但都不奏效。最终反杀王磊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之下,普通人在那种情况下,不可能正确判断对方是否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,如果人高马大而又蛮不讲理的王磊起来继续行凶,恐怕死的就是王晓一家三口了。(退一步讲,王磊这种无赖,如果没被当场打死,此后恐怕只会变本加厉地报复王晓一家)
综上所述,王晓及其父母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,无需承担法律责任。
仔细看了下媒体报道,我觉得,这个就是典型的正当防卫,当一个人拿着道具,来你你们家行凶,把一家三口都砍伤的情况下,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冷静,把他砍倒就行了?我不劈死你才怪,让你死,让你付出生命的代价。
仔细看新闻可以看出,在王磊倒地之前,他已经把王晓和自己的父母砍伤了,在这种情况,王晓的母亲继续砍杀倒地的王磊,情有可原,原因有:
1、情绪失控下激情杀人。当一个人去别人家里,拿刀把一家三口砍伤时,任何人,做不到冷静,没有什么所谓的理智、理性和控制杀人节奏。这是在一家人遭受致命威胁的情况下,做出的正常反应,那就是,你不想让我们活,我就让你死。 何况,女人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,比男人更加疯狂,不会给你喘息机会。
2、不知道他是否还会站起来反击。王晓母亲继续砍杀倒地的王磊,就是担心他会再次站起来,攻击对方,为了彻底解除风险,做出继续砍杀的动作,情有可原,也在正当防卫范畴。
3、王磊错误在先。王磊是私闯民宅,还行凶,这种人,被反杀,也是咎由自取。
4、可能以后他报仇。这种人,谈恋爱不成,留拿刀到女方家杀人,如此凶恶,那么,已经被砍伤了,如果不死,他伤好了,一定还会去报仇,如此,对王晓一家人会有更大危险,杀死他,一辈子解除危险,我觉得,做得对!
此案警方有重大渎职罪。王晓家早就报了案,警方未能阻止王磊带凶器私入家庭。警方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安全。在警方未能保护人民安全情况下,王晓家被迫自卫解决这种威胁,反被警方拘押,这是怎样回事?本末倒置!别怕,一直将官司打下去!让更多人知道事实,让全世界人民知道昏庸的笑话。
如果单看正当防卫,然后持刀砍人这样的事,车上三人无罪,但是如果法院能把整件事的经过拉通梳理,那么这三人的位置就不好看了,可以把他们当成整个事件的导火索,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,导致与电瓶车大叔相撞,并与其发生口角,而后车内两人下车对电瓶车进行恐吓殴打,再有纹身男下车殴打继而拿刀伤人,最终被反杀。用句难听的话说草人不成反被草!我听过在国外,有这种类似情况,会被定性为冲动杀人样,不知道我们国内是怎么判
东莞命案,3600元引发3条命案,凶手会判死刑吗?
先看看案情。
根据多家媒体的报道,这起命案是这样发生的:
殷某某等八人通过劳务中介曾某某与某工厂签订合同,当时的约定是时薪15元/时,工钱一周一结。八个人签约后只干了三天,就被工厂解聘。几名工人找曾某结算工钱,曾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。几名打工者有找到工厂,但是工厂答复工钱已经与曾某某结清,并出示了相关凭据。
东莞命案
后来八名工友在工厂协助下见到了曾某某,但是曾某某要求会中介公司结算,工友们知道这不过是一种推脱,便坚决要求曾某某在工厂支付工钱。没想到中介曾某某是个老油条,带了两名打手和凶器,试图威胁一阵后让他们放弃索要工钱。 殷某某本来一肚子气,被曾某某威胁后,一气之下夺下刀子,将两个马仔和曾某某刺伤,最后的结果是三人都不治身亡。
至于本案当中,杀死三人的殷某某该当何罪,有罪还是无罪,关键是看证据。
第一种情况,正当防卫。
假如在索要工资的过程中,曾某某及其打手先动手伤害工友,并持刀威胁,然后殷某某夺刀将对方刺死,那么很显然殷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。
《刑法》第二十条: 【正当防卫】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 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第二种情况,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
如果曾某某及其帮凶只是语言威胁没有动手,刀子只是待在身上没有使用,而殷某某夺刀将对方三人杀死,这种情况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,一般应当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曾某某及其马仔有严重过错,依法可减轻殷某某的处罚。
东莞命案
根据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,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、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。(1)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~30%;(2)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。
小结:同情殷某某被黑心中介坑骗的遭遇,但是最后如何处理,应当以法律为依据,以事实为准绳,依法处理。
补充:本案三个核心问题,事情的主要过错方是谁,谁先动的手,刀子是谁的。如何处理,关键要看这三个问题的调查结论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持刀伤人被三人反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持刀伤人被三人反杀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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